湖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为目的的民事权利。主要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组成。除前述的具体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1、权利内容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侵权方式
(1)妨害他人生活安宁。如:监视、监听,跟踪,骚扰电话、短信、传单。
(2)侵入、侵扰他人私人空间。如:擅闯民宅、搜查他人行李、侵入邮箱。
(3)窃取他人私人信息和私人活动。如:偷拍、偷窥、偷看日记。
(4)擅自披露他人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如:机场工作人员披露明星的行程。
3、个人信息
(1)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2)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4、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知名艺人甲在录制综艺节目时突发疾病去世,某演出公司策划演唱会时,在海报醒目位置使用该艺人的姓名吸引粉丝买票,造成不良影响,该艺人的近亲属胡某认为演出公司侵犯了其亲属的姓名权,将演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关于本案,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自然人的姓名权随自然人死亡而终止
B、死者的部分人格权仍受到法律保护
C、死者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主张权利
D、死者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可以主张权利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这几项人格利益,属于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涉及到人格权延伸保护时,自然人的姓名权不随自然人死亡而终止。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




婵犫偓閺嵮冪闁活亙娴囬埀顒€鍟ㄩ埀顑挎缁ㄣ劍绋夊顒€绀嬪ù锝呯Х閳ь剙鍟抽惁顖涚閵堝棛銈︾紓鍥ュ€曠槐鎴﹀绩閸欍儴鍘柨娑樼灱閸嬶綁宕欐繝姘嚑闁圭尨鎷�闁靛棴鎷�2025闁稿浚鍓欐慨鐔煎川濡警妯嬮柣顏冩祰娴犲牓鎳撻崘顭戞У闁兼澘鍟ㄩ埀顒婃嫹闁告梻濮撮崣鍡欑礃閵堝牅鍠婇柨娑樿嫰瑜板弶绂嶉銏犵秬闁稿繐绉烽崹鍌炴嚀娴e摜鐟�1閻庣鎷�1閻熸瑱绲块悺鐔煎嫉瀹ュ懎顫ら柨娑樿嫰閸樸倗鎷硅ぐ鎺濇殭闁告瑦鐗楃粻褰掑础濡ゅ啯闃滈柤鏉垮暞鑶╅柟椋庡枎瀹撳酣鏁嶇仦鑺ョ闊洤妫涙晶妤冩嫚閺囥埄鏆柛妤€鍤栫槐婵嬪礂閵娿儺娈扮紒妤佹閻︻垶妫冮姀锝囨Ц闁轰礁顕幃濠勬導閸曨剚鐏愰柨娑虫嫹
点击分享此信息:
